孕妇被判死刑缓期执行通常是要坐牢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时可以监外执行。
孕妇被判死刑缓期执行要坐牢吗
1. 死缓的性质与执行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是一种刑罚方式,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一般会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服刑,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对于孕妇被判处死缓,同样要遵循这样的基本执行规则,在监狱环境中开始其刑罚执行过程。
2. 孕妇的特殊情况与暂予监外执行:考虑到孕妇身体状况以及胎儿的权益,法律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如果孕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那么孕妇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孕妇不需要在监狱内服刑,而是在监外进行生活和生产,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仍要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3. 后续刑罚执行情况:当孕妇顺利生产后,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会被重新收监执行剩余的死缓刑期。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