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达到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
寻衅滋事罪损毁财物价值多少入罪
1. 入罪标准的明确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寻衅滋事的行为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从而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标准是一个明确的量化指标,为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该罪提供了重要依据。
2. 入罪考量的其他因素:虽然财物价值是重要的判断标准,但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即使损毁财物价值未达到二千元,如果存在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行为人的动机、行为方式、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也会综合影响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例如,在公共场所公然损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即便财物价值未达标准,也可能构成犯罪。
3. 寻衅滋事罪的整体危害:寻衅滋事罪不仅是对公私财物的破坏,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扰乱。该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任意损毁财物只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还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