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被损坏后,维修责任主体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可能是公共设施的管理单位、损坏责任人或者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公共设施被损坏谁来修?
1. 管理单位负责维修:许多公共设施都有专门的管理单位。例如城市道路上的路灯,通常由当地的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小区内的健身器材,一般由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在无明确损坏责任人的情况下,这些管理单位有义务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因为他们从公共服务或者物业管理中获取了相应的职能和费用,就应当承担起对公共设施的维护责任。
2. 损坏责任人承担维修:如果能明确公共设施是被某个具体的人或单位损坏的,那么该损坏责任人需要承担维修责任。比如某人故意破坏公园里的长椅,那么此人就需要对长椅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若损坏责任人拒绝承担责任,管理单位或相关权益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进行赔偿和维修。
3. 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维修:对于一些没有明确管理单位,或者涉及多个管理主体交叉的公共设施,政府相关部门会进行协调和处理。例如一些老旧社区改造后遗留的部分公共设施问题,可能需要街道办事处、住建局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维修责任和资金来源,以保障公共设施能够得到及时修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为确定公共设施损坏后的赔偿金额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从侧面保障了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