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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网络肖像侵权如何认定

彭小松 律师
彭小松 律师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征地纠纷, 合同纠纷,

民法典中网络肖像侵权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以及使用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等因素。

民法典网络肖像侵权如何认定

1. 未经同意使用肖像: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若行为人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允许,擅自使用其肖像,就可能构成侵权。比如,在网络广告中使用他人的照片,而未获得该照片所有者的同意。

2. 营利目的的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常见的肖像侵权情形。在网络上,若商家将他人肖像用于产品宣传、商业推广等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即使使用的肖像可能经过简单处理,也属于侵权行为。例如,某网店未经模特同意,将模特照片用于商品展示以提高销量。

3. 丑化、污损等行为:除了未经同意使用和营利使用外,通过网络技术对他人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样构成侵权。比如,在网络上恶意PS他人照片,使其形象受损。

4. 合理使用的例外:民法典也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在这些情况下,不构成肖像侵权。

民法典网络肖像侵权如何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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