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若仍有欠债,股东一般以其出资额或股份为限承担责任,通常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来分配债务责任,但存在股东滥用权利等特殊情况时,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销欠债股东怎么分配
1. 一般有限责任情况:在正常情况下,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注销时,如果公司的债务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且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足额出资,那么股东仅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例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 20 万、30 万、50 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销时欠债 100 万,若三人都已足额出资,那么按照出资比例,甲承担 20%即 20 万的债务责任,乙承担 30%即 30 万的债务责任,丙承担 50%即 50 万的债务责任。
2. 出资不足情况: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况,那么该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某股东应出资 50 万,但实际只出资 30 万,公司注销时欠债,该股东就需要在 20 万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抽逃出资情况: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注销有债务时,抽逃出资的股东要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法人人格否认情况: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这种情况下,股东就不能以有限责任来对抗债权人的债权,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