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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蒲剑秋 律师
蒲剑秋 律师

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需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或拍卖、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以及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等条件。

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1.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这是首要条件。只有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才有权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自然也无法基于此主张优先受偿权。即使建设工程未竣工,只要经过验收或经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依然可以主张该权利。

2. 建设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拍卖:根据法律规定,不适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例如,一些具有特殊用途、涉及公共利益且不宜进行交易的工程,像国家重点军事工程、公共道路、桥梁等,因其性质特殊,不能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来实现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3. 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人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4. 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这是基础条件。只有基于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才享有合法的工程款债权,进而才可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合同无效,承包人只能按照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一般不能直接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5.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这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直接前提。当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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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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