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申请国家赔偿就成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那么申请国家赔偿到底属于什么案件呢?这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一、申请国家赔偿属于什么案件
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主要分为行政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取得赔偿的案件。比如,行政机关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公民的财产进行错误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导致公民遭受经济损失,公民就可以申请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程序通常包括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赔偿案件则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取得赔偿的案件。例如,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等情况。刑事赔偿程序一般是先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有侵权行为的存在。这种侵权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例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拘留,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人身损害,如身体受到伤害、生命权受到侵害等;也可以是财产损害,如财产被损坏、灭失等。而且,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想的。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申请国家赔偿。例如,公民自身的疾病导致的身体损害,就不能因为曾经被公安机关短暂拘留而申请国家赔偿,因为拘留行为与疾病导致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赔偿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一般来说,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三、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申请国家赔偿是有时效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这两年的时效是从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公民在被错误拘留后,从被释放的那一天起,如果他知道自己被错误拘留,那么就开始计算这两年的时效。如果赔偿请求人在两年内没有提出赔偿申请,那么就可能会丧失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过,在时效进行期间,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时效可以中止。比如,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就为赔偿请求人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如果赔偿请求人在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了赔偿申请,那么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赔偿请求人在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后的一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了赔偿申请,那么从提出申请这一天起,之前计算的一年时效就中断了,重新开始计算两年的时效。
综上所述,申请国家赔偿涉及到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等不同类型的案件,并且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了解这些内容对于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