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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内妻子可以不给丈夫生孩子吗(妻子私自流产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妻子不生孩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侵犯生育权可以离婚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妻子不生孩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不侵犯,在《妇女保障法》中有明确说明:

生育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性不可以强迫女方生孩子。

女方生孩子必须取决于自愿的情况下。

所以说女方不必担心生不生孩子会被丈夫以及其家人的强迫指责,生育决定权在自己身上。

在我国男女平等的权利在全世界内范围内算是水平很高的了。

在我国的法律上面,法律赋予女性独有的权利也是越来越详细和丰富。

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女性权利的重视越来越完善。

在我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中,娶妻生子成了约定俗成的规矩。

只要结婚就要做了生孩子的准备和必然。

人们尤其是老一辈儿人的观点,娶妻生子,成家立业。

是成为成年人的标准。

妻子不愿意生育没有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提到生育权的问题,而是在《妇女保障法》中有明确说明:

生育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性不可以强迫女方生孩子。

女方生孩子必须取决于自愿的情况下。

在以前的社会,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导致的女性,从而在相关法律中改善了一些情况。

这其中就包括妇女保障法提到的女性独有优先考虑生育权。

所以说女方不必担心生不生孩子会被丈夫以及其家人的强迫指责,生育决定权在自己身上。

不用管别人的看法和要求。

如果男方有强迫生孩子的行为,那就触犯了《民法典》以及《生育权法》和《妇女保障法》等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侵犯生育权的方式包括什么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权利生育或不生育并因此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侵犯了对方生育权的行为: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也就是说,生育是权利,不生育也是权利。

在性质上,生育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人身权范畴,同时生育权也是一项自由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理论上,生育权是男女平等的,但不等于说就是对等的。

权利的平等不是对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

由于生理特性的差异,男女双方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负担是完全不同的,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要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是无法由男性替代,因此女性要独自承担更多的艰辛和风险,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医院侵犯男性生育权的认定合法吗

不合法,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整体,而不能分割开来,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意见的体现。

因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

既然生育行为需要男女的合意与共同参与,那么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自然应享有,而且与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对立,二者是相互统一的。

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

相反,妻子也不应该因为个人意愿而擅自作主堕胎。

胎儿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结果,从受精卵形成,到胎儿出生的整个过程,夫妻双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要生育还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

否则,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流产,其行为则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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