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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反法定义务构成对学生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简述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根据《民法典》学校的责任包括教育、管理职责,以及确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不受到人身损害等。在侵权纠纷发生之后,只要学校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等的义务,将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的责任是什么?

1、《侵权责任法》已经随着《民法典》的实行而失效,根据《民法典》学校的责任包括教育、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为学校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校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什么?

学校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在没有尽到监督和管理义务的情况之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1、 无人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但是属于无人侵害的话,教育机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此时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证明不了,仍需承担责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时属于无人侵害的话,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需要受害人一方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则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2、 有人侵害

(一) 被学生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来自自己同学的侵害,那么此时由学生的家长需要承担监护人责任以及学校由于监管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两者在承担责任时为按份责任。

(二) 被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了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侵害,那么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而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为作为用人者的替代责任。

(三) 被第三人侵害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来自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的侵害,那么此时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如果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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