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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原告答辩状,交通事故原告辩论意见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一)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二)车辆驾驶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三)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论是否有伤残,只要是受了伤,都可以成为原告。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哪些人可以成为交通事故诉讼原告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起诉索赔的受害方谓之原告。

原告具体包括:

交通事故诉讼费用由谁出?

民事诉讼一般来说,一般是约定由败诉方承担,交通事故诉讼费用谁出?

是原告、被告或者保险公司?

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

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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