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三万元通常不需要交保证金,一般是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无需预先缴纳。
强制执行三万要交多少保证金
1. 执行费用规定: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费用是由被执行人负担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由被执行人交纳。对于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对于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案件,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 三万执行金额的费用计算: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执行金额为三万元时,其中1万元需交纳50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即2万元(3万 - 1万),按照1.5%计算,2万×1.5% = 300元,总共需交纳执行费350元(50 + 300),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 保证金情况:通常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申请人交保证金。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比如申请保全等措施时可能涉及保证金,但这与强制执行本身的费用是不同概念。在单纯的三万元强制执行申请中,一般不存在交保证金的要求。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