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持解除纠纷事实不明时,需要综合运用证据规则、法律规定以及逻辑推理等方式来判断事实,进而作出合理的裁决。
代持解除纠纷事实不明咋断
1. 证据审查与运用:首先要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书面证据,如代持协议、资金往来凭证等,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若存在对证据真实性有争议的情况,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来确定。例如,对代持协议上的签字、印章进行鉴定。对于证人证言,要考虑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可信度等因素。如果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相对较弱。同时,要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综合判断,形成证据链条,以尽可能还原纠纷事实。
2. 遵循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代持解除纠纷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主张解除代持关系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担证明解除事由成立的举证责任。比如,主张因代持人违约而解除代持关系,就需要提供代持人违约的相关证据。如果主张解除的一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3.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判断事实。例如,在代持关系中,如果双方长期没有关于代持事项的沟通,且一方有合理的理由不再需要代持,那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断代持关系可能已经处于解除的状态。但这种推理要建立在合理、客观的基础上,不能主观臆断。
4. 参考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代持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可以参考相关行业的惯例和交易习惯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行为意图。比如,在某些行业中,代持关系的解除可能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如果双方的行为符合行业惯例,那么可以作为判断事实的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