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一般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借款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去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住所地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有管辖权。
欠债不还还要去哪里起诉
1. 被告住所地法院: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是A地,但长期在B地工作生活且已满一年,那么原告可以去B地的法院起诉。
2. 约定管辖法院: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并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到约定的法院起诉。比如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由C地法院管辖,那么就去C地法院。
3. 原告住所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此时出借人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例如,出借人在D地,借款人在E地,出借人可以选择在D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