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的非涉案物品,在被拘留人出所时当场归还;如果是涉案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如果是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刑事拘留后物品何时归还家属
1. 非涉案物品的归还时间:根据相关规定,被拘留人的非涉案个人物品,会由拘留所统一保管。当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会当场将这些物品归还给被拘留人。如果被拘留人不方便自行领取,也可以由其家属代领。
2. 与案件无关的涉案物品归还时间:对于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公安机关在查明情况后,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这是为了保障物品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物品被长时间不合理扣留。
3. 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处理时间:如果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在侦查阶段会被妥善保管。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于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由扣押、冻结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而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规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