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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机构有哪些处理方式?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两种,一种就是属于诉讼请求成立,从而对判决的结果进行改变或撤销;二种就是属于诉讼不成立,从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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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组织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法院审理后的认定分别为:

(1)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受诉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破产是由哪个法院管辖?

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由此可知第三人撤销之诉系专属管辖,而该案虽然是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其本质上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理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案情回放

“五.一”小长假过完第一天,在广州从事食品经营的一顾问单位行政部负责人张经理来访,张经理告诉律师,2013年3月12日一客户向公司订购了一批产品,总货款10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交货,买方收货经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款。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向客户完成交货,产品经客户验收合格,但直到2013年5月底,客户仍未向公司支付货款。同年6月初,公司向客户发出货款催收通知后,客户回复:因我方法定代表人超出我方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违反了我方公司章程中“货款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当由股东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签订”的规定,所以客户认为法定代表人超出授权与贵司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相关责任应当由法定代人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双方就货款支付发生争议,张经理现就公司章程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向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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