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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哪些人不能做证人(刑事诉讼中单位可以作为证人吗)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刑事诉讼中证人需要回避吗,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中证人需要回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见证人如果是证人的,不适用回避制度的,刑事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一个案件退回几次侦查

一个案件退回两次侦查。

1、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为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4、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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