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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作为辩护人的流程(家属怎样申请辩护权)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家属辩护在什么阶段申请,律师的性质就“律师”的属性而言,包括: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家属辩护在什么阶段申请

家属辩护在第1次被采取强制措施阶段申请,因为对于我们国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第1次被采取了这样的一种措施,就意味着他有可能会被立案进行一个定罪量刑的处罚,所以此事委托专业律师非常正确。

律师的辩护职责是依据事实和证据来进行辩护,该阶段是律师工作全面、综合的体现。

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里,律师将根据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公诉机关,与公诉机关展开全面的唇枪舌战,真正的一场法庭鹿战将全面展开。

此时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将依据事实、证据、法律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则恰恰相反,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并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

律师将依靠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

并及时向法庭提出。

此时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他将是一个十分孤独和被动的角色。

在实践中虽然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但时常会不自觉的站在公诉人的一边,至少有这样的倾向。

被告人此时处于被审判的地位,尽管法庭允许被告人自由陈述,但多数被告人不能,也不敢放开为自己辩护。

害怕最终辩护不成反而落个态度不好,不愿接受法律的制裁的结局。

而律师则没有这样的顾虑,他在法庭上将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告人不能,或者不敢说的话,律师完全可以代替他说出。

从而避免被告人因为害怕落个态度不好的结局而不敢为自己进行辩护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总之此时律师的工作和作用完全达到高峰。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将永远坚定地站在被告人的一边。

忠实地履行律师应尽的职责。

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抢孩子假想防卫条件是什么

抢孩子假想防卫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

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

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

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

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

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虽然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假想防卫不能成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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