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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逮捕意见书的依据是什么(寻衅滋事罪提请逮捕意见书)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书,是由公安机构书写的,要由检察院作出逮捕的决定,会下达逮捕证,公安机构在侦查案件时,证据充分,事实清晰,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需要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并将案件的材料移交给检察院审查批准。

法律上规定的提请逮捕意见书谁写的

公安机关。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般骚扰妇女拘留多久

骚扰女生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性侵犯认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判定标准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应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1、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行为的内在属性。

(1)主要有性交时未取得妇女的同意,性交当时征得妇女同意但是事后妇女因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2)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而且客观上也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行为人本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但实际上未违背妇女的意志。

(3)一般排除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情形,这是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限制。但是行为人误以为妻子为他女而加以强奸的,仍构成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2、性交行为被强行进行,这是强奸行为的外在属性。这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

3、实践中,应当注意三点:

(1)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或者程度严重痴呆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

(2)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以强奸罪论处

(3)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必要条件。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四)主观方面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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