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249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重要设施、公共场所等,以及放火、爆炸、投毒等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犯罪人采用危险的手段实施上述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仍然实施该行为。
该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危险性和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危险性是指犯罪人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可能造成危害。危害结果是指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根据刑事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