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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用工费用(什么行业需要非全日制用工)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用人单位聘请非全日制用工的费用并不是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也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的工资是由各公司根据本公司经济效益及生产经营特点自行确定的,但最少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聘请非全日制用工费用是多少?

聘请非全日制用工的费用不是法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行确定,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哺乳期病假被辞退可以申请补偿吗?

可以申请补偿;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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