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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免责有哪些说法,违约行为免责和免除违约责任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1.一般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2.特别免责事由,是指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适用于特定类型合同的免责事由。如: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情形的是什么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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