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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条件有哪些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条件有哪些

哪些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

2、一方为故意犯罪,一方为过失犯罪。

3、同时犯,即同时实施犯罪,但彼此之间没有任何意思联络。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实行过限。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8、间接正犯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属于犯罪行为的身体活动;

(3)利用他人丧失自由意志的身体活动;

(4)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

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故对甲、乙的处刑应当体现区别。

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如甲乙共谋徒手教训丙一顿,结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时如果甲见乙拔出匕首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表明其未与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则只能对乙追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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