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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无罪辩护词(强迫交易罪威胁的司法认定)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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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共同犯罪自首认定(1)实行犯的自首。

实行犯有单独实行与共同实行之分.单独实行犯存在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去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他共同犯罪人则可能是教唆犯或者是帮助犯.因此,单独实行犯自首,不仅要供述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还要交代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行为。否则这种交待就是不彻底、不如实的,就不能构成自首。共同实行犯,是指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由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因而其中一个实行犯的自首,在交代本人罪行的时候,必然要将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述。否则,只供述本人的犯罪行为,对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不作供述,甚至大包大揽,包庇他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组织犯的自首。组织犯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犯罪行为都是在组织犯的安排、指派下实施的。因此,组织犯的自首必然要供述在其组织、策划、指挥下的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犯罪行为。

(3)教唆犯的自首。教唆犯是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正是在教唆犯的唆使下产生的。因此,教唆犯的自首,在供述本人的教唆犯罪行为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一并交待被教唆人在其教唆下所实施的犯罪。

(4)帮助犯的自首。帮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其特点是本人并不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为他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帮助犯的自首,在交待本人帮助他人犯罪的事实上的时候,同样也必然会供述被帮助人的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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