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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责任的认定和划分,交通肇事责任认定标准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二人以上的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和过错的轻重,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均无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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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责任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费用吗

交通事故认定是不收费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的当事人责任认定的公文文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观点不一。有的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的认为是鉴定结论,另有人认为仅是作为书证的证据。

由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界定不一,以致出现了一些社会影响:

1.在实务中,被保险车辆车主随意包揽事故责任,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赔付,或明明事故认定书有偏袒受害人的倾向,而肇事车辆车主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一概“默认”。比如,受害者王某骑自行车撞上停放的被保险车辆,最终却认定司机全责;又如赵姓未成年人过马路时未走人行道,而事故认定书也认定肇事车辆全责。

2.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有出于安抚受害方考虑,从而加大肇事方责任认定的情况,以致出现“行人违法、司机买单”等情形。实际上人的道路交通参与方式决定其参与道路交通实际所负注意义务的种类和程度,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他所负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就成为其应承担责任的认定基准。

3.法院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有弱化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将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看作是终局性的“权威”认定,直接采取“拿来主义”,置疑事故认定、甚至不采信事故认定的情形几乎没有。

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可以进行诉讼加以规定,而仅有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一3日的期限也有别于一般行政行为的15日复议期限。《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4条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妥的,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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