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情形。
网络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这里所说的“建立赌博网站”,涵盖了一切形式的搭建用于赌博活动的网络平台,不管是自己亲自编写程序构建,还是通过购买、租用现成的赌博网站模板来设立。“接受投注”指的是该网站实际接收了参赌人员的**行为。只要存在这种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情况,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2.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行为人创建了赌博网站之后,将其提供给其他人员用于组织赌博活动。即使自己不直接参与赌博活动的组织和运营,只要有提供网站供他人组织赌博的行为,也符合立案条件。
3.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其主要职责是发展下线赌客、接收他们的投注。这种代理行为促进了赌博活动的广泛开展,不管接受投注的数量多少、涉及金额大小,只要存在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事实,就会被立案追诉。
4.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行为人虽然可能没有直接参与赌博网站的建设、代理等行为,但是通过某种方式参与了赌博网站的利润分配,例如按照一定比例获取网站的盈利收入,这也构成网络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