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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投资行为有效吗

谢卓 律师
谢卓 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事, 合同纠纷, 公司事务,

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投资行为通常是有效的,但具体情况需根据投资行为的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来判断。

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投资行为有效吗

1. 从夫妻共同财产角度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投资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进行投资,一般来说,该投资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因为在日常家庭事务处理中,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独立决定。对于投资这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市场上进行股票投资,交易相对方并不知道夫妻之间一方不知情的情况,那么该投资行为通常有效。

2. 从个人财产角度看:如果投资使用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其有权独立决定进行投资,无需经过另一方同意,该投资行为当然有效。例如,一方用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变卖后的款项进行商业投资,这是其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

3. 特殊情况:若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受损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的全部积蓄用于高风险投资且亏损殆尽,给家庭经济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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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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