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起始时间需根据赔偿项目的不同而确定,主要涉及事故发生时间、工伤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间等。
工伤赔偿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1. 医疗待遇相关赔偿:一般从工伤事故发生时开始计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在事故发生后就开始产生医疗费用等开支。从事故发生那一刻起,职工就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起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伤残待遇赔偿:通常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当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按照相应的工伤赔偿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赔偿项目。例如,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计算起始点就是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一级伤残的时间。
4. 工亡待遇赔偿: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职工死亡时起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九条 对不同伤残等级和工亡情况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